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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3:36:57 10/01/06 Sun
Author: 何焯華條賓周+歡迎炸佢: jameslam@hkpro.com.hk
Subject: 淨屌何焯華條仆街呢+歡迎炸佢: nancychow@hkpro.com.hk

D. 基本項目說明
( 一 ) 建築材料及產地標準
更換工程項目所採用建築材料及產地標準必須符合英國標準 (British Standard) , 用途均需按 本標書要求或符合建築署於一九九三年出版的建築及物料標準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1993 Edition by Architec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或二零零三年更新版本。如非得到 項目經理特別指示 , 材料使用之方法必須嚴格根據供應商、製造商或指示 ; 所有用料使用 前必須先提供各整理妥當之樣本予僱主或項目經理核准後方可訂購及使用。

( 二 ) 測試及檢驗
承建商必須在工程造價中 , 包括項目經理可能要求進行的所有測驗及檢驗的有關費用 , 如 額外工人 , 物料及運輸費用。

( 三 ) 工程進度表
承建商必須在定判後 7 日內 , 呈交該工程詳細進度表給項目經理審批 , 進度表須說明各項 程序所需的時間。

( 四 ) 施工圖則
承建商必須在項目經理要求後 2 星期內 , 呈交有關工序的施工圖則作審批 , 項目經理及僱 主有權批准 , 修改及否決施工圖則的設計 , 承建商須在項目經理於施工圖則被否決後的指 定時間內 , 修改有關施工圖則及呈交再作審批。承建商不得因項目經理對施工圖作出修改 或否決的決定而另行收費。

( 五 ) 工程記錄及報告
承建商須於每一日呈交上一日的工程報告及項目經理要求的資料以作記錄 , 工程報告的格式要在工程開始前 14 天提交項目經理認可。工程報告必須如實記錄施工情況 , 各類工種 工人及建築機械的數目、運到工地的物料數量以及整天的天氣。承建商須在項目經理的指 引下 , 提交工程的照片記錄。

( 六 ) 工程指引
承建商須根據項目經理可能要求之程序及方法的指引下進行有關工程。 如項目經理認為整項工程可能不可以在完工日期內完成﹒項目經理可要求承建商提前完成 工程內其中項目 , 承建商不得另行收費。

( 七 ) 安全措施
承建商須在整個工程期間遵守勞工署地盤安全之有關條例。

( 八 ) 工程整理
承建商須在整個工程期間 , 保持工地及工程所用的物料 , 機器及其他用品整理。並須在工


程期間定時清理工地 , 以保持工地方便進行工序檢查。

( 九 ) 施工時間
承建商必須按以下的工作時間施工 , 及符合政府有關部門 ( 如勞工署、環保署等 ) 之要求 , 其中包括噪音限制、工作時間等。
星期一至星期六 : 9:00 - 18:00
公眾假期、星期曰 : 不可施工

( 十 ) 管工管理
1. 承建商必須委派最少一位工地主管長駐工地 , 對是項工程進行監督。
ii.承建商須聘請一位註冊工地安全主任在施工前呈交一份安全計劃書予項目經理審批及
每隔 2 個星期對本工程進行期間之各項安全措施呈交報告以保障僱主及各業主利益。
iii.於施工期問所有承建商員工必須在工地範圍內配帶工作證及穿著整齊制服。
iv. 所有承建商員工均須登記身份證於工地辦事處 , 並須呈交副本予僱主以資識別。
V. 承建商須定期與項目經理及僱主開會 , 以處理有關工程進度及投訴事宜。

( 十一 ) 工程運作:
為保持大廈在更換工程過程中能正常運作不受影響 , 承建商須於施工期間作出以下安排 :
i. 工地主管須於每天開工前後 , 巡視工地電力及水喉渠務控制房 , 以確保水電供應正常。
ii. 緊急維修組員工須於緊急情況下 ,24 小時處理有關事項。

( 十二 ) 防盜保安
i.於施工前承建商須去信警務署 , 呈報是項工程之開展日期 , 以便警方於工程期間能加
強關注大廈之保安工作。
ii. 放大廈棚架四周 , 承建商須設有足夠射燈照明及有刺鐵絲以防盜賊攀爬。
iii. 位於後巷等棚架 , 必須與地面保持高度 , 以防夜間盜賊。

( 十三 ) 工料漲跌
i. 承建商在報價時 , 須顧及日後之材料價格及工資之變動 , 並須預計在工程總價格內 ,
承建商不得藉詞工料漲跌而要求補償或調整價格。
ii. 承建商在報價前 , 必須視察工地實際環境及依據圖則自行計算本工程所需數量及負責
其準確性。中標後不得藉詞數量有差異而要求補償。
iii. 凡遇有圖則更改而引致數量有增減時 , 則依照合約內己折實計算增減工程費 , 另外項
目經理取消任何一項工程 , 承建商不得藉詞要求任何補償或調整價格。

( 十四 ) 工地管理
於施工期間 , 承建商必須保持工地清潔﹒更須負責每天清除及運走當日所有工程廢物、泥 頭、雜物等或收集於指定臨時收集地點 , 絕不可堆積於工地任何其它地方 , 以確保大廈內


走火通道無阻。建築廢料處理徵費由承建商負責並已計算在工程總標價內。如有發現僱主可另聘請和支付他人清理及運走所有廢物及泥頭 , 並把所有有關費用作為債項向承建商追 討 , 或從本合同應付或將會支付的款項中扣除。

( 十五 ) 材料規定及保護
i. 在展開任何工作或訂購任何物料前 , 承建商須核實現場的所有呎吋 , 及審核圖則與合 約規範之間有沒有不符 , 若發現有任何偏差 , 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項目經理 , 由項目經 理給予指示。若承建商未有審核圖則及合約規範而引致的虛耗物料、工作或引致工程 延誤 , 承建商需承擔一切責任及費用。
ii.所有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必須嚴格根據特別項目說明及工程項目表所列出之規定或項目 經理同意之相等材料 , 在運抵工地時 , 所有材料必須以原廠供應商之容器包裝封妥及 印有供應商之名稱、註冊商標及當中材料及其顏色之詳細描述及資料。
111 所有材料必須儲存於預先許可之位置 , 在任何時間及項目經理之指示下 , 所有材料必
須可供項目經理檢查。
IV. 由承建商採購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須有適當之包裝及保護配合長途運輸、防濕、防潮、 防震、防锈、粗暴搬運等情況 , 以免受搬運、惡劣天氣或其它情況引起之損毀。在可 能情形下 , 貨物在未使用前 , 須保存原有之包裝並給予適當覆蓋保護。由於承建商採 用不充份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物料損壞由承建商負責。
v. 任何在運送途中受損的物料或構件 , 都會被拒絕使用 , 承建商須承擔替換受損物料及 /
或構件的一切費用。上述的拒絕 , 將不構成承建商申請延長工期的原因。

( 十六 ) 工程噪音及騷擾
承建商須注意工地的位置及鄰近的現有建築物 , 並在安排工序時須盡量減低工程對鄰近建 築物及住戶或對鄰近道路的交通情況 , 作出的噪音和塵土騷擾 , 承建商須遵守所有香港現 行法例。並須根據環境保護署的減低建築工程噪音指引施工。

( 十七 ) 工地指令
承建商須在工程日記內 , 記錄項目經理或其被授權人士對他或他的工地管工所出的工地指 令。包括工序指引 , 日期及時間 , 並須得到項目經理或其被授權人士簽署作實。 承建商須在任何時間提供工地日記給項目經理檢查。

( 十八 ) 承建商額外賠價
承建商須每月提交所有因工程正常進度受干擾所產生的損失和支出的賠償及工程延長的
申請 , 並提供所有有關資料以便項目經理考慮。

( 十九 ) 日工賠償
若承建商要求根據合同第 17 條條款提出日工賠償 , 須於申請前 3 日通告項目經理。


( 二十 ) 工程臨時食水供應
僱主於有需要時會以無價形式提供工程所需的供水。而承建商需負責所有臨時食水供應接駁工作及工程後的還原工作 , 並承擔一切費用。所有食水決不可以浪費。 所有臨時食水供應接駁工作須由政府水務署的註冊水喉技工進行安裝 , 所有工程令到項目經理接納及滿意。

( 二十一 ) 工程臨時電力供應
僱主於有須要時會以無價形式提供工程所需的電力 , 而承建商須負責所有臨時電力供應連 接工作及工程後的還原工作 , 並承擔一切費用。所有電力供應決不可以浪費。 所有臨時電力供應連接工作須由政府機電工程署的註冊電器技工進行安裝 , 並須遵守本地 有關電力供應公司的要求和提交安裝臨時電錶的申請 , 所有工程令到項目經理接納及滿意。

( 二十二 ) 棚架及其他有關工作
承建商須在投標時一起提交所有棚架 , 接蓬及工作平台的建築方法及設計安排給項目經理 及僱主接納。
承建商負責一切因工程需要的棚架工程 , 並須遵守現行建築地盤 ( 安全 ) 條例 , 並須委任一 位有技能人士進行檢查及呈交報告「建築地盤 ( 安全 ) 條例之表十二」並提交有關棚架安全 聲明的資料
棚架工程須符合本文件內特別項目說明 ( 一 ) 之棚架工程說明規則

( 二十三 ) 承建商之物料脖存倉工場及辦事處
在項目經理的同意下 , 承建商可在工地的適當地方 , 興建物料貯存倉 , 工場及辦事處 , 並
於工程完成後拆去所有臨時建築物及修好有關地方。 獨立易燃物品倉須設置在項目經理批准的位置 , 任何易燃物品如油性油漆 , 稀釋劑、光油、 歷青產品及其他同類物品 , 都不可存放於在工程進行之大廈內。

( 二十四 ) 鄰近物業 , 道路及公共設施的保護及維修
承建商須保護鄰近物業 , 道路及公共設施 , 避免因工程進行及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的工人所 導致的損毀 , 並完全負責其所導致損毀的維修及費用及確保僱主避免接到任何有關損毀所 引致的賠償及訴訟。

( 二十五 ) 工人
1. 承建商須僱用適合的工人進行工程。
a. 監督工作 , 須由有技術及經驗的行內技術人士擔任例如工地管工。
b. 工程內之工作 , 須由能正確執行工程的各行熟練工人執行。
ii.施工地址內所有工程人員或工人須保持禮貌 , 僱主或項目經理有權經 3 次口頭警告
後要求無禮者立刻離開工地。

iii. 如項目經理對任何工人在工程進行中的表現及行為有所不滿 , 和認為其工人不適合
進行工程內的工作 , 可以要求承建商停止僱用有關工人在工程內工作。其工作須立
即由項目經理批准的適合人士補上。承建商不准僱用非法勞工於工地進行任何工程

( 二十六 ) 樣本 , 物料的審批
i.所有外露物料的樣本須在訂貨前經項目經理審批。有關樣本須在定判後 7 日內呈交 , 以便在指定物料缺貨時有足夠時間選定代替物料。承建商須在工程進行前提供有關裝飾物料及顏色的完全樣本給項目經理及僱主批准。提交的樣本不小於 600x600 毫米。
ii.代替品的質量須等同規定使用的材料 , 承建商可以書面形式提交代替的材料或技術的建議給項目經理考慮 , 項目經理有絕對權力批准或不批准。在獲得僱主及項目經理批准之前 , 代替的建議不能執行。批准了的建議不能增加費用 , 除非在批准時已獲接納。項目經理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會減輕承建商按合約文件須承擔的責任。批准應以書面形式發出 , 否則無效。
iii. 承建商要免費提供樣本及說明書作審批之用。承建商須把審批合格的樣本及說明
書存放在工地作為以後驗收物料及 / 或施工的標準。

( 二十七 ) 工地管工
跟據合同條款第 (9) 條 , 承建商僱用一名全職工地主管及在工地主管離開工地期間 , 一名項目經理批准及擁有同等資格及經驗的代工地主管。

( 二十八 ) 記錄圖則 , 維修手冊等
承建商須在實際完工後 2 星期內 , 提供一式兩份記錄或實際完全圖則及維修手冊。 保修金會在以上文件得項目經理接納後 , 才會在保修期後發還。

( 二十九 ) 防火
承建商須採取一切可能的防火預防措施及裝備必需滅火裝置。

( 三十 ) 總體協調、統籌及聯絡工作
承建商須對工程總體協調完全負上責任 , 其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工作 :
1. 承建商須為室內及室外工程負責統籌、安排及聯絡住戶進入室內進行工程的工作 ,
承辦商須安排一個有線聯絡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須於星期一至六 ( 假期除外 ) 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運作 , 承辦商須於獲得合約後 14 天內以書面提交統籌等工序流程及辦法 ( 包括所有文件) 給僱主及項目經理批准 , 僱主或項目經理有權要求承辦商按照 僱主或項目經理制定的形式 ( 包括文件格式 ) 進行 , 而所有支出由承辦商負責。
ii.如遇到因單位業主或佔用者不合作的情況 , 承建商在合理的分段時間內發出三次維修通知書的情況下假設單位已放棄其權利 , 但該單位業主或佔用者有權於工程實際完工前及工程實際完工後的三十天寬限期內要求維修。
iii. 工程內各行業及工序交接的協調工作。

( 三十一 ) 天氣的保護措施
承建商須提供一切有效的保護避免因天氣對工程所造成的損毀 , 並負責一切有關費用。

( 三十二 ) 暫停成水及緊急事故
i. 停水時間將限制於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 , 停水預早通知期為 7 天 , 必須獲得項
目經理及僱主同意 , 承建商須提交停水計劃表。
ii. 承建商在每一次停水前必須測試所有水掣能正常操作 , 並於恢復供水後安排一組技術
員以防污水渠受異物阻塞。承建商必須派駐一組技術員逗留至晚上八時正。
iii. 承建商須提供最少 2 個緊急聯絡電話 , 而聯絡電話須 24 小時及於假期內有人接聽 , 承
建商須安排人員於 l 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緊急事故 , 如爆水喉、爆渠等。緊急事故人
員須包括工程監督、水喉匠及持牌電力工程人員。
iv. 如停水需暫停水泵 , 承建商必須安排技術人員檢查水泵系統後方可重新開動水泵 , 於
確定水支操作正常後方可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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