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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2:41:08 02/14/14 Fri
Author: No name
Subject: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In reply to: 's message,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on 13:09:42 02/04/14 Tue

致各界:大陸、台灣、香港、菲國人民及總統:

請大家看看香港政府如何牽著香港一些法官的鼻子幹壞事。這絕不是習近平的三權合作,而是英國留下的表面一套,背後一套的欺凌人民的邪惡慣性。有何資格口口聲聲公義制裁菲律賓?有幾個國家的警察如美國斃拉登的特種部隊,香港政府自己這麼下流又這樣的要求菲國,間直太邪了,太丟港人的臉!

HCA2203/2013
原告人:李治南。
被告人:香港政府(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

HCA2203/2013被告人2014/2/5申請法官向原告作出命令的傳票,有關各方均須於2014/2/19上午11時30分出席何志賢聆案官席前的內庭聆訊。

原告人回應被告人2014/2/5的傳票如下:

1. HCA2203/2013被告人藐視法庭,不交抗辯書;不把犯法惡警羅麗嫦等繩之以法;還串謀犯法惡警羅麗嫦以誓章欺騙法庭,又申請到法官作出不利原告的命令的傳票。被告人簡直視法律、法官為其欺凌市民的工具,如此邪惡囂張之極絕非偶然養成。HCA2203/2013一案說明了有邪惡的政府就有邪惡的律師羅頌明為其打手。請法官無需為生活再忍耐了。請即刻申張司法尊嚴,司法公義下命令:把羅麗嫦惡警等繩之以法;香港政府向受害人李治南道歉及賠償。
2. HCA2203/2013的原告人於KCCC7623/2007一案中是受害人;是香港政府意圖使李治南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的以跟蹤,報假案,串謀報假案,拘捕,關押,搜走電腦,虐待,強迫簽認罪書,關押越48小時,用虛假陳述文件檢控,及在庭上做假證供,以及法官接納虛假陳述文件及假證供審裁等等惡行的受害人。現在為個人及公義,公開的向香港政府申索十億港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而有了HCA2203/2013一案。
3. 邪惡的人常以為別人看不見,遮住別人的眼睛,甚麼壞事都能幹了;以為用滿口法治、普通法、公義,司法獨立遮住了別人的眼睛,催眠了別人就甚麼壞事都能幹了,能抹黑鄙視北京,菲國了。HCA2203/2013的被告人(香港政府)再不悔改勢必被大陸、香港、台灣、澳門、甚至菲國等人民定性為邪惡政府。
4. 被告人(香港政府)2013/12/12無提理據的申請法庭向原告人作出命令的傳票,可延遲42日交抗辯書。聆案官勞潔儀於2013/12/19發出法庭命令:「許可被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時限,予以延長。被告人可在本法庭命令之日起計42天內送達及存檔抗辯書於法院」。至今,被告人沒交出抗辯書,違反了申請延遲時限的承諾,顯然藐視法庭命令,欺騙了法庭及本原告人。應即刻受到法律制裁。
5. 原告人收到被告人2014/2/5的傳票,及其附帶的羅麗嫦的非宗教式誓章及其一些有關案情的選擇性的文件證物,沒有收到被告人的抗辯書。
6. 無論如何的從所謂的「普通法」字面解釋,都無法把被告人拋出的羅麗嫦的非宗教式誓章(以下稱該誓章)解釋為被告人的抗辯書。否則,向法官拋香蕉皮或石頭都是抗辯書了!不知道被告人為何敢違反了申請延遲時限的承諾,藐視法庭命令,2014/2/5又能申請到法官向原告作出不利原告的命令的傳票?請被告人交代。
7. 是不是被告人以該誓章的說謊,隱瞞及魚目混珠關鍵的文件證物等等,誤導或欺騙或串謀法官,就可令法官作出不利原告的命令的傳票?這是極邪惡的司法犯罪行為,應受嚴厲的法律制裁。
8. 該誓章的說謊例證,如該誓章7:「〔註:控方在該案中尚有呈交被毀壞的選舉海報一張為證物,但該海報已在該案審結後不久交還物主。」張威達KCCC7623/2007的判詞證明該海報完好。
9. 如該誓章16:「事實上,就本人在該案的處理手法,原告人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經調查經監警會核實,投訴不成立。」事實上,秀茂坪警署告知本原告人,一直不敢把羅麗嫦材料交投訴警察課直到她離開秀茂坪警署,這與投訴警察課李國忠督察告知本原告人,秀茂坪警署不交材料來,我們沒有辦法。相一致。

10. 魚目混珠監警會的文件證物的例證:該誓章中監警會2010/8/6的覆信與HCA2203/2013及KCCC7623/2007在法庭使用虛假陳述文件無關,與徐永銓向選委會行使虛假陳述文件有關。選委會檔案編號是A1321交警務處,又到秀茂坪警署落到羅麗嫦手裡,羅麗嫦給予包庇。李治南投訴,於是有了監警會2010/8/6的回覆。請法庭命令專案刑事調查。
11. 該誓章6何必說區議員徐永銓及裁判官張威達皆非政府人員?區議員及裁判官是不是政府人員是較高深的問題,由《基本法》規定,若有懷疑,解釋權在終審庭,在此無必要討論。不管是否屬政府人員都不可在法庭使用虛假陳述文件作假證供。該誓章6說區議員徐永銓及裁判官張威達皆非政府人員的目的是甚麼?本原告人的索償是以法庭規定的「事實爭議」的表格提出而非「觀點爭議」的表格,若沒有使用虛假陳述文件,何必說區議員徐永銓及裁判官張威達皆非政府人員?羅麗嫦怎麼會把使用虛假陳述文件與是否是政府人員聯係起來考慮?請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解釋是否參與該誓章的製作?這涉串謀造假,及/或涉串謀法官造假。
12. 該誓章隱瞞了關鍵性的文件證物:律政司檢控官賴巨榮的KCCC7623/2007檢控書;九龍城裁判法院張威達裁判官.KCCC7623/2007的判詞。
13. 無關第三者利害的小孩至大學遲交功課,博士班遲交論文,其老師或指導教授都會要求一個理據,不知被告人(香港政府)2013/12/12無提理據怎可獲得傳票。不知聆案官勞潔怎麼可以批出無提理據的傳票及為其作出命令?結果如何?受被告人公開藐視,自尊何在?
14. 被告人藐視法庭聆案官勞潔儀於2013/12/19發出的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又可於2014/2/5申請到法官作出如不利原告的命令的傳票,原因何在?請法官及被告人解釋。
被告人2014/2/5傳票的命令是:
1. 基於以下理由,剔除原告人於2013年11月14日送交法院存檔的申索陳述書中所有部分:
(a) 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批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b) 該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及/或
(c) 存檔該申索陳述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 撤銷本訴訟中所有針對被告人的申索。
3. 如法庭不批准上述兩項申請,則被告人可存檔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予以延長。被告人可於法庭作出相關判決後的28天內向法院存檔抗辯書。
4. 原告人須繳付被告人本申請及本訴訟的訟費。訟費的款額如無法由雙方議定,則交由法院評定。

15. 在民主法治社會,人民是靠法律保護自己。政府、法官、執法者皆應依法保護人民。但想不到在香港,法律、及一些法官成為政府、執法者欺凌市民的工具,還受司法獨立的保護!
16. KCCC7623/2007一案,前總裁判長唐文覆信給本市民,說經調查後,證實有人在法庭使用虛假陳述文件,但由於司法獨立,他沒辦法!(證物講來源,不信可向唐文求證。本人有司法界的朋友讚唐文是香港難得的好官。)
17. HCA2203/2013一案,暴露出被告人香港政府及其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不但包庇羅麗嫦此類惡警犯罪,還串謀羅麗嫦作出極不誠實的誓章,用來欺騙或串謀邪惡的法官。如此邪惡,無羞恥心,擅於說謊,又有攻擊性的政府,有甚麼資格用公義來要求菲律賓政府?真是太丟香港人的臉了!
18. 本原告人要求法庭嚴厲譴責及法律制裁被告人及其律師羅頌明藐視法庭,不交抗辯書;不把犯法惡警羅麗嫦等繩之以法;還串謀犯法惡警羅麗嫦以誓章欺騙法庭,又申請到法官作出不利原告的命令的傳票;蹧蹋市民納稅錢,濫用司法程序,玩弄司法程序公義的流氓行為,及即付原告人李治南所承擔的親眼看其「蹧蹋市民納稅錢,藐視法庭,濫用司法程序。玩弄司法程序公義的流氓行為」的精神痛苦500萬港幣;終止被告人抗辯;即刻刑事起訴羅麗嫦等人;無條件賠償十億元給KCCC7623/2007受害人李治南以減低其精神所受的痛苦。
2014/2/11李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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