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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3:55:11 04/06/14 Sun
Author: No name
Subject: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In reply to: 李治南 's message,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on 18:01:38 03/01/14 Sat

致各界: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聆案官主任及司法界等等人士:

法治最需要誠實,律政司及法官沒有濫用職權欺騙犯法的特權。
投訴「何志賢聆案官濫用職權以慣性的流氓欺騙行為下命令。」
(本文發佈在文匯論壇 你不是孤單的、多維論壇、經國濟世等網頁)


HCA2203/2013
原告人李治南。
被告人香港政府(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

一、前言:

法官以為自己是甚麼?人民當你是法官,你當人民是傻瓜,人民當你是過街老鼠,你怎麼辦呢?

法治最需要誠實,律政司及法官沒有濫用職權欺騙犯法的特權。

被告人有權用抗辯書來保護自己。如果有理據,證據,如實的寫出抗辯書是很容易的事,自2013/12/19至今,被告人一直不交抗辯書,法庭聆案官怎能一再的與被告人串謀下命令,叫原告人到法庭聆訊,接受命令,允許被告人延遲至不交抗辯書,這是濫用公權玩弄欺騙市民的流氓行為。市民不能等你玩厭了,強姦完了才反抗!法官玩流氓欺騙行為下命令叫市民推翻中央,難道市民要聽你的嗎?

以何志賢聆案官的經歷應很容易發現,被告人不誠實,不但不質疑被告人,反而一再的接受被告人的串謀濫用公權力,司法程序,欺騙原告人,令原告人陷入非常的恐懼及痛苦之中。

請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聆案官主任及司法界等等人士勿為包庇此類法官敗類,令香港人及自己在大陸、台灣、世界人民面前失去尊嚴,及發言權。法治不是要神化法官,而是要消滅欺凌市民家人的流氓法官。為法治的前途,人民有權向法官報復,叫法官騙子及其家人付出代價。

何志賢 (1958年 -), 香港 出生,現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聆案官 。1981年在 英國 布裡斯托爾大學 取得 社會科學 學士學位。後獲得香港、英國、新加坡等地律師資格,1987年出任檢查官。1995年任裁判官。2000年成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是否需要向英國、新加坡投訴,取銷你用來在港招搖撞騙的律師的資格。他們都會為你出賣尊嚴、良知、誠信嗎?

二、內容:

1. 社會的誠實的價值觀不容惡官侵犯。製造任何食品或產品,發現其中一個程序存在欺騙,或違法、違約時,除了志在欺騙,很少老闆敢繼續下一個程序。何況是最需要誠實、公平、公正的法治。因此,絕不允許律政司或法官濫用司法程序,把欺騙或串謀欺騙的犯法行為放進一司法程序中,再進行下一程序,串謀主導審裁,判決。

2.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政府及香港法官沒有濫用職權以欺騙犯法行為行使公務的特權。「司法獨立」不是用來支持或包庇法官欺騙或串謀欺騙的犯法行為,相信這是大家瞭解的。因此濫用職權以欺騙犯法行為行使公務的法官等應受法律制裁。不叫欺騙的慣犯付出代價,即對不起善良誠實正直的市民及官員。

3. 「慣犯」的特性。對同樣的事,說謊,欺騙的人常常會有不同的版本。用一個謊言掩蓋一個謊言,即說明這個人知道自己在說謊了。謊言沒叫人付出代價,沒有侵害性,即不涉刑法。欺騙是叫人付出代價的行為,具有侵害性,故欺騙屬刑法,尤其是以公權力的欺騙行為。一次欺騙的行為沒達目的,再來一騙,不斷的騙,即說明這個人的是非觀,道德觀薄弱,欺騙的意識非常強烈,及自信,是名慣犯。

4. 被告人主動無提理據的向聆案官勞潔儀申請命令,聆案官勞潔儀於2013/12/19命令:「許可被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時限,予以延長。被告人可在本法庭命令之日起計42天內送達及存檔抗辯書於法院」,但被告人至今一直未交抗辯書。

5. 主動承諾,叫人付出,然後又主動違反承諾,有如街邊低級騙子祈福黨等等的行為,也是市民能辨別的欺騙行為。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是專業人士,主動的承諾,叫聆案官勞潔儀付出命令,叫原告人出庭聆訊,要接受法庭命令,然後自己又主動違反承諾,違反法庭命令。這是玩弄欺騙法官,原告人的行為。任何欺騙行為皆涉犯刑法。在法庭欺騙玩弄法官,及原告人的行為屬極嚴重的欺騙犯罪犯法行為。

6. 連誠實都要出賣才能當法官嗎?小學生要遲交功課,不傷害第三者,老師都會要求交理據,甚至家訪,核實理據。法庭命令,關係第三者的利益,被告人怎能在無交理據下,申請延遲交抗辯書的時限?聆案官勞潔儀怎能不考慮市民對法庭誠實、公平、公正的信任,及原告人的感受?居然不如一小學老師誠實認真的工作態度,而批准被告人的申請,發出命令?是不是奇怪?滿嘴「司法獨立」,「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的香港,這現像是不是值得全世界研究?但這命令居然還受被告人藐視,違反。被告人為何敢如此賤視被香港市民視為高高在上,或被神化,像徵誠實、公平公正的法官?是偶然的現像嗎?在庭上我很同情聆案官勞潔儀,吃飯有這麼難嗎?要出賣基本做人的誠實觀嗎?誠實觀是世上許多人的基本尊嚴觀,價值觀之一,難道身為香港法官連誠實都要出賣才能當法官嗎?

7. 何志賢聆案官是名接受串謀欺騙的「慣犯」。抗辯書是被告人用來保護自己的文件。被告人既然選擇抗辯,有權交抗辯書,又遲遲不交抗辯書是極反常的行為。香港法律界精英能找到理據代羅頌明,何志賢回答這個問題嗎?如果有理據,證據,如實的寫出抗辯書是很容易的事,以何志賢聆案官的經歷應很容易發現,被告人不誠實,不但不質疑被告,反而且一再的接受被告人串謀濫用司法程序欺騙原告人,令原告人陷入非常的恐懼及痛苦之中。

8. 對同樣的事,說謊,欺騙的人常常會有不同的版本。用一個謊言掩蓋一個謊言,即說明這個人知道自己在說謊了。謊言沒叫人付出代價,沒有侵害性,即不涉刑法。欺騙是叫人付出代價的行為,具有侵害性,故欺騙屬刑法,尤其是具有公權力的欺騙行為。一次欺騙的行為沒達目的,再來一騙,不斷的騙,即說明該欺騙者的欺騙意識非常強烈,自信,是名慣犯。

9. 本文的被告人顯然是有公權力的騙子慣犯。大家要像消滅任欺騙行為一樣,讓騙子付出代價,是消滅公權力騙子的唯一辦法。法官應帶頭消滅公權力騙子,怎可與公權力的騙子,同流合污,或當其狗,羞辱「司法獨立」「三權分立」呢?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怎可自棄自由,放過此類騙子呢?

10. 被告人發覺聆案官勞潔儀於2013/12/19的命令,並不能達到其欺騙的目的,於是再濫用司法程序,申請傳票命令,再騙。這證明了其欺騙的意識非常強烈,自信,簡直是有恃無恐,仗勢欺人,令聆案官在其面前毫無尊嚴,如其傀儡,其狗,於是就造成了何志賢聆案官的2014年3月12日的文件命令完全是按被告人最新取向欺凌原告人,因此與其2014年2月19日的聆訊的口頭命令是兩個版本。

11. 香港法庭騙術解析。2月19日在高等法院39法庭,聆案官何志賢把本原告留在最後一個聆訊,法官經常不想其他人看到其卑鄙的醜陋手法,本原告人經歷這情形很多次了,這次本原告人一開口,他即以嚇阻,敵對的惡劣的態度一再的說「我不想聽」「我不想聽」,打斷我發言,然後說,我只想問你,反不反對這(被告人的)傳票。這時,不管你說反對不反對都是輸的,你說反對,他會叫你拿出理據,然後說,不成立,反對無效。這即「把欺騙或串謀欺騙放進一司法程序中」作為另一程序的依據,另一程序的法官就會以其為依據,玩你一番,作出以其為依據的判決了。

12. 玩弄證據認定,欺騙市民的詭術。或說你的理據沒「實質證據」支持,會再問你有沒有新證據,讓你感覺到他的嚴謹講證據及關懷態度。這是律政司及申訴專員資深大律師黎年等用過的詭術,也是香港政府部門官員對投訴常用的詭術之一,讓你感覺法治講證據的嚴謹態度,是你提供的證據不足的錯。如你說,法官是人,他會說,你沒提出「實質證據」,由於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你說法官不是人,他也能這麼說。其實他們大多根本不懂甚麼叫「實質證據」。騙子經常是這樣的,他不知1+1=?但發現其他人也不懂時,又有追求1+1=?的需求時,就估計利益,任說1+1=5或6等等騙起來了。最可惡的是法官明知1+1=2,但覺形當影隻,或受威脅,或無利可圖,或為拉幫結派而說1+1=3 4 5來判案了。若你說,1+1=2,指出1+1=5或6等等是錯的,他會說你沒「實質證據」支持。這時,你若不知甚麼叫「實質證據」就被其轉疑視線或催眠了,感覺他講證據的態度是正確的;若你說不出1+1=2的實質證據是甚麼,沒說反對1+1=5或6,或過了時間說反對,有錯的又是你,不在法官。法官就可判你敗訴了。當前的民主、愛國、法治、陳振聰風水師等等騙子都是這樣的騙子。例如拋出「愛國愛港不是法律要求」等論點。你答不出來就證明他對了。偏偏建制派在法理上又是笨蛋一群,常被泛民催眠,毫無反應,陷中央於無義。高級騙子的特色是頭銜多多如教授、法官、博士等等,好濫用專業術語,用來嚇人,催眠,麻醉別人。但這些人是沒真學問的,因此,碰到真學問者,其頭銜反而暴露他是一名騙子。

13. 2月19日在高等法院39法庭,本原告人一開口即被聆案官何志賢打斷,怎麼辦呢?本原告人心想只有拿出「普通法」三字了,像77年在大陸面對紅衛兵要拿出毛主席語錄發言一樣,否則,他會說:「你是資產階級的一套,在大陸是沒市場的。」於是本原告人強發言了,說「普通法」是按字面解釋,這時聆案官何志賢果然收斂了一點居高臨下,嚇阻原告人的態度。本原告人續說,因本李治南告的是香港政府,按字面解釋,無論如何都無法把羅麗償誓章解釋為香港政府誓章,被告人應交出政府誓章。於是被告人當時向聆案官何志賢承諾在14天內交出。但自2014/2/19至今日被告人並沒交出政府誓章。

14. 騙到有恃無恐的地步。何志賢聆案官的2014年3月12日的文件命令與2014年2月19日的聆訊的口頭命令,及與被告人2014年2月5日的傳票命令在關鍵部份是不同的。為何敢如此?慣犯騙子有恃無恐而已。

15. 聆案官何志賢的文件命令與其本身的口頭命令不符。聆案官何志賢2014年3月12日的文件命令無其2014年2月19日的聆訊的口頭命令「被告人應交出政府誓章」。目的何在?請解釋。

16. 聆案官何志賢2014年3月12日的文件命令與被告人所申請的傳票命令不同:2014年3月12日何志賢聆案官給本原告人的文件命令(6)「被告人存及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延展至本申請作出斷定」不符被告人於2014年2月5日申請的傳票命令,其中3的「…被告人可於…28天內向法院存檔抗辯書。」為何如此?

17. 聆案官何志賢怎麼會如此的更改被告人2014年2月5日的傳票命令?顯然是按被告人最新的欺騙需要,黑箱作業欺凌原告人。既然可如此亂搞,命令原告人到法庭聆訊,又問原告人反對不反對,做甚麼?很好玩嗎?你這麼欺凌玩弄強姦市民的家人,市民拿你們法官的家人出來玩玩好不好呢?請香港所有法官,司法界,尤其是司法機構,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回答,是不是該清除這樣的騙子法官?

18. 串謀犯罪的特色之一,需要較多時間:被告人申請延遲交抗辯書42天達不到欺騙目的,2014年2月5日就再申請命令,再要求延持28天,2014年2月19日經聆案官何志賢聆訊完後,回去想了又想,又不能達到欺騙的目的,於是就串謀聆案官何志賢而產生了2014年3月12日給本原告人的文件命令:(6)「被告人存及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延展至本申請作出斷定」。串謀犯罪的特色之一,需要較多時間,自2014年2月19日聆案完畢至2014年3月12日給本原告人的文件命令已超過了兩星期。堂堂法官居然淪為被告人的狗,被告人叫他做甚麼,就做甚麼,實在可憐!可憐!請司法機構瞭解一下,這些法官有甚麼苦衷,難言之隱,為何如此淪落?

19. 至今,原告人除了收到2014年2月5日以誓章包裝的前秀茂坪警署高級督察羅麗嫦的偽證及其「提述的證物」KCCC7623/2007一案法庭錄音文稿等外,仍沒收到抗辯書,沒有收到2014年2月19日何志賢聆案官的口頭命令的香港政府誓章,原因何在?原告人李治南要以哪個命令版本回覆,為甚麼該被這串謀欺騙折磨?

20. 文人串謀犯罪的特色是千方百計把自己擺在有利的位置。前秀茂坪警署高級督察羅麗嫦的誓章是偽證:在KCCC7623/2007一案2008/8/4張威達裁判官的法庭錄音或其錄音文搞,完全能證明羅麗嫦在在KCCC7623/2007一案中向張威達裁判官作「假證供」,及在庭上使用「虛假陳述文件」,換句話說即是羅麗嫦等警務人員與檢控官賴巨榮串謀張威達裁判官誣陷本「CA2203/2013原告人李治南」,因張威達裁判官最後因本李治南力抗而退出串謀誣陷,而失敗。但其錄音及判詞留下了證據。張威達裁判官一直抗拒把羅麗嫦移送法辦,大有串謀誣陷不成,人情在的江湖義氣。這就鼓勵了羅麗嫦等人在HCA2203/2013一案以誓章包裝偽證的膽量,信心,以為有律政司做後台,怕甚麼?而提供誓章包裝的偽證,供律政司串謀聆案官何志賢在CA2203/2013一案當作依據來運用了。但律政司做賊心虛,萬一被發現欺騙怎麼辦?文人串謀犯罪的特色就是這樣的千方百計把自己擺在有利的位置。所以一直不敢以其為依據,拿出政府的抗辯書及政府誓章。

21. 誓章是偽證,在「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對偽證的詮釋。「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1]、偽證罪[2])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22. 聆案官何志賢涉串謀偽證下命令。一般公司都會打開包裝驗過貨才收貨,或再發貨。何志賢聆案官是否驗過羅麗嫦的誓章,然後再下命令? 若驗過,以何志賢聆案官的經歷應很容易根據其「提述的證物」KCCC7623/2007一案的法庭錄音文稿,發現其是偽證,就不該以其為依據下命令;若沒檢驗過又為何以其為依據下命令?比一般公司收貨發貨都不如?可能嗎?這已涉違反常識、常理,已涉串謀以誓章包裝的偽證下命令,請回答,你能串謀偽證下命令,其他法官為何不能以你的串謀為示意,為依據審裁判決呢?

23. 本原告人受香港司法舞弊之害二十多年,積二十多年之經驗,決定為司法公義第一時間,以事實、證據,理據揭香港政府串謀法庭欺騙市民的本質及手法,提高香港司法質素,勿讓英國人嘲笑香港政府、法官、司法界只要獲得小小利益,就會把英國的侵略統治的騙術在香港一代一代代的傳下去,把無恥當精明,還自以為高人一等!這些香港,中國人是多麼的可憐、愚蠢,低賤呀!希望有良知,尊嚴的香港,台灣、大陸同胞勿再神化洋人或其狗,賤化自己,而要以誠實,公平、公正的看待所有公義的問題。

24. 請香港司法界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聆案官主任,司法界等等人士勿為包庇此類法官敗類,令香港人及自己在大陸、台灣、世界人民面前失去尊嚴,及發言權。為法治前途,人民有權把這些接受律政司串謀欺騙犯法的法官拖出來,算一算?向法官報復,叫法官騙子及家人付出代價,好嗎?請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等人回答。

25. 香港回歸了,中央人大難道無責嗎?此HCA2203/2013原告人的投訴,以實例揭1840至今日,香港政府串謀法庭欺騙市民的本質及手法,真是滿嘴仁義道德的「法治」,一肚子男盜女娼的「侵略統治」。香港回歸了,中央人大難道無責嗎?

2014/4/7李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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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 No name, 04:56:35 04/08/14 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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