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蔡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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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6:04:13 08/07/04 Sat
//做議員發言與電台主持相比, 無論影響力和性質也不同//
不同
但敏感處相同
//請問"聲淚俱下既表現夾埋3件事黎睇,根本就係鬧劇", 又有什麼說明?//
同之前兩句係同一段
所以,你可以唔同意我說的,不過唔可以話我冇講
//可以向你支薪, 但不能參選立法局//一句
支薪就是指不解約,故和我所說沒有衝突
//而且犯法與否是由律政司和有關部門決定起訴與否. //
判是法官,起訴是"律政司和有關部門"
不過唔等於唔可以評論
我不反對人反對,不過我反對你反對我反對
莫講件案未審,就算審左,都係open for public scrutiny的,你有本事出埋journel鬧個官都重得
至於冇受法律訓練既人可唔可以評論,請詳見blackwell compainon philosophy of law,我bind law rationale 既argument.
//請問本港的所有時事評論員, 包括亞視你有理講的主持.是否全都沒有政治公職, 例如全國政協委員或立法局議員等等的呢?
那你又可否說"就梗係唔可以擔任啦" ?//
視孚
1.合約是否為某一節目而定
2.節目性質
//"大班哥唔做又想收人人工到2008年...",,,,,請問合約精神是否提出解約一方要向僱員支付合約列明的薪酬?//
我講得參選係毀約,就唔駛履行了
你可以反對我話參選係毀約
但係你唔可以話如果係毀都要履行吧
另外
解約係一回事
因對方毀約而以解約作權宜又作另論
// 而且"自動成為一個condition" 在傳媒合約方面又有沒有以往電台主持案例支持?
的確,一般引用parol evidence rule 係好小會成功 imply
而成功imply的例可渙引jardine engineering coporation ltd v shimizu cororation 1992
不過有一點我要提的是
對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人而言
引例是引了一個rationale
對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我和一般同學而言
引一個例其實就好似叫口號咁
其實就係叫人唔好諗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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