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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Re: 信義會回應牧師非禮案


Author:
Clement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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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5:38:35 03/24/05 Thu
In reply to: Ignatius 's message, "Re: 信義會回應牧師非禮案" on 15:22:50 03/24/05 Thu

就算沒有資助,但不積極調查,不報警,等d人死晒,即有包庇之嫌疑。甚麼是「衡量各方面的利益」?如果說明不了,就當是廢話,或是「教會利益」吧。

就香港前神父劉嘉兒狎童案,陳日君對日後若接獲同類投訴時是否會報警處理一事,仍然不願作出承諾。


http://kkp.catholic.org.hk/lo/lo3073.htm
教區仍在草擬文件 處理性侵犯兒童案
(本報訊)隨著前神父劉嘉兒涉嫌性侵犯兒童案一月六日正式聆訊,教區繼續籌設科際小組和草擬文件,處理神職人員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個案。

教區秘書長李亮父神一月三日接受本報訪問時稱,由教區籌組、負責處理神職人員性侵犯兒童事件的科際小組目前仍在籌組階段,他們諮詢過一些法律人士、社工和神父的意見,小組成員仍待正式任命。

談及處理神職人員性侵犯兒童的文件時,李神父表示文件仍在草擬中,文件的適用範圍,現傾向包括教區神父和修會會士。李神父說,當教區擬定文件後,亦會把文件遞交教廷以作知會。

去年年中,傳媒報導本地天主教神職人員涉及性侵犯青少年的個案後,教區表示會籌備成立科際小組,制定處理有關事件的指引。

談及香港天主教會過去處理針對神職人員的投訴程序時,李神父稱,若投訴涉及神父的一般操守和表現,一般會由主教本人,或他委派的副主教、或神父接見當事人,聽取其解釋,再聽取有關證人的理據;若查明投訴屬實,主教會按情況,對當事人作出提醒、警告、調職或其他懲罰。

至於涉及性的投訴,李神父承認,由於該類投訴的性質較為敏感,教區一般會以較低調的方式調查投訴,有關程序亦與其他個案相同。

就著劉嘉兒案中涉及神父出庭作證,李神父強調,教會絕對禁止聽告解司鐸把告解內容洩露出來。

李神父稱,天主教徒在信任聽告解神父不會向第三者說出告解內容的前提下,才去辦告解,因此聽告解神父絕不能洩露有關內容,絕無例外,即使在法庭上作供亦然;遇有違犯者,依教律是處以「自科絕罰」(逐出教會),有關懲罰是保留給宗座寬免的。

李神父補充,若聽告解神父直接洩漏告解內容或告解者身份,會受到上述懲罰;若間接洩漏而讓別人猜測到辦告解者的身份或所作之事,有關方面在衡量其嚴重程度後,再判處相應的懲罰。

劉嘉兒案開審

此外,前神父劉嘉兒涉嫌性侵犯男童案,一月六日在區域法院聆訊。控辯雙方一月六日及七日就辯方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陳詞。

現職保險經紀的劉嘉兒被控四項非禮及一項企圖肛交罪,首次案發於一九九一年一月,第二次案發於九二年七月。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一月六日申請終止聆訊,理由是警方事隔十二年才起訴,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證據均被銷毀或沒有任何紀錄;曾直接參與案件的部份教會人物,如陳達明神父和胡振中樞機亦已去世。

控方大律師一月七日反對終止聆訊時透露,有關人士為顧教會聲譽,多次放棄跟進事件,加上警方停止調查工作,並非如辯方所指,乃事主延遲舉報。法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會在一月十日就終止聆訊作出裁決。

被告劉嘉兒九二年晉鐸,首次案發時仍是修生,於官塘聖若瑟堂服務,九五年離開聖職班;案中受害人出身天主教家庭,案發時在聖若瑟堂當輔祭,與劉氏相識。(比)



http://kkp.catholic.org.hk/lo/lo3081.htm
理性地討論一個複雜的問題(上)
各位教友:

本人在交代劉嘉兒事件時,當然預料到那「聲明」未必會滿足所有人的期望。不少傳媒說教會持「雙重標準」。所謂「雙重標準」有兩個意義,一個說:「陳主教在很多其他題目上很容易發言,對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的案件卻拖拖拉拉。」另一個意義是說:「教會對社會的不公義嚴厲批評,對教會人士性侵犯未成年卻寬以待己,且不肯許諾以後一定報警。」

關於第一個意義的「雙重標準」本人在二月廿一日記者招待會上已作出答覆:「那兩類問題的性質很不相同。關於一些公眾、社會、倫理問題,教會有一套現成的社會訓導為根據,很容易有一個清晰的立場,但那樁案件卻牽涉一些法律問題,而且事發時本人還未在教區主教公署服務,對一些細節不能掌握得好。」關於這一點報章上也有人為本人作了辯護。

第二個意義的「雙重標準」更加嚴重。不少報章說教會嚴厲批評別人,同時卻包庇、縱容自己教會內犯法的人。

那些經常謾罵教會的,我們不必理會他們,但一些很有公信力的報章也不停指責我們。或許你們中有人開始懷疑,究竟真理在哪邊?

各位兄弟姊妹,請不要慌張;這課題是複雜的,屬於「法律的哲學」,為一般香港人是陌生的,需要時間去探討的。可喜的是近日已有學者出來支持我們的立場,有些雖然反對、也仍贊同我們某些觀點。看來我們已可以開始理性地來討論這些複雜的問題。本人鼓勵各位教友關心並盡自己的能力參與這項探討,本人在此先作一些如開場白的分析。

「法律的哲學」所研究的就是:「法律是甚麼?」為甚麼社會需要法律?法律的目的是甚麼?法律的權威是絕對的嗎?憑甚麼標準辨別公義與不公義的法律?其實這些都歸於同一個問題,其答案是:法律該保障所有公民的權利、平衡各類人們的利益;做到這點就是好法律,否則就不是。

刑事法是法律中的一部份:有人侵犯了別人,法律作出反應。現代學者多數贊成刑事法除了懲罰及阻嚇的作用、也該有醫治的作用。刑事法也該同時顧及各方面的權利和利益,而且政府除了執法、司法機構外,也籍著別的 ——如社會服務、醫務等—— 機構作出配合,幫助解決刑事罪行所帶來的問題。

在刑事罪行中性侵犯兒童及少年當然是嚴重的一項,社會絕不能容忍,信徒們更會記耶穌的話,良善的祂曾說:「凡使這些小孩中一個跌倒的、不如把一塊驢拉的磨石縛在他的頸上拋他落海。」如果侵犯者是因職務而特別受人信任的(神父、教師、醫生等)那末他的罪行更為嚴重。

講到這裡有人會問:既是這樣為甚麼教區不乾脆許諾以後定會報警,把犯罪的教會人士繩之於法?

性侵犯的罪愈來愈多(尤其發生在家庭),使社會上對這類罪行比以前敏感得多,這是應該的。在美國和別處,神職界中曾犯此罪者出乎意料之外地多,教會當局在處理這些事件時也曾犯錯,使社會輿論對教會既反感又忿怒,於是堅持強制報警的必須,要求「一刀切」革除犯罪者的神職,這是可理解的。當然還有巨額的賠償使律師們想出了很商業化的經營。也有主教在輿論的壓力下,竟把嫌疑犯事的神父名單交給了警方。

理性的做法不能片面處理一事而疏忽其他的處事原則,譬如:未證實犯罪的嫌犯也有權利保持他的名譽;罪人也不該被迫自我告狀(能甘心自首當然是好事),判罪的根據該是超越一切合理的懷疑。

犯罪者的態度和動機也有很大幅度的不同:有色情惡魔型的,有用暴力的,有極度病態的,也有長期誠心獻身服務而偶然因軟弱而跌倒的。社會該優先關注的是這些人不會再傷害別人。其次是治愈已受害者,(如果受害人或家人以為上法庭訴訟會帶來新的創傷,社會有權強迫他告發犯罪者嗎?)最後,也不可忘了犯事者的改過,應給他機會、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教會絕不包庇或縱容犯法的人,而是主張在處理案件時顧全各方面的權利及社會的全面利益。

至於教區主教是否可以或應該把神父向他訴心時承認的罪過告諸法庭,這牽涉到一個大問題。教會內主教和神父之間的親切關係不遜於父子或夫妻,這關係是教會團體所以能順利運作的支柱,而這運作為社會帶來不少益處,包括提倡倫理道德的價值及保護、教育兒童及青少年。

本人暫且提出了一些問題供教友們研究,下次我們進一步分析並更直接討論本人對劉嘉兒事件的交代。

陳日君

http://kkp.catholic.org.hk/lo/lo3081.htm
理性地討論一個複雜的問題(下)
各位教友:

在繼續分析和討論之前,我們先整理一下上期已分析的某些重點。

社會所定的法律該附合一個標準,這標準就是「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平衡各類人的合理利益。」

「保護人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出於「自然律」,也就是造物主銘刻在人本性上的(一些國際公約也正試圖列出「自然律」要求的基本人權)。

「平衡不同人的利益」。不同人的利益會彼此抵觸,國家的法律在關注一些人的利益時,也該同時顧全別人的合理利益。成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並不容易,但不顧各方面的利益肯定錯誤。

至此是一個大原則,以下更直接講到我們的題目。

(一)關於性侵犯未成年的刑事法例,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未成年者受到侵犯,藉懲罰犯事者,起阻嚇作用,這責任主要屬於執法及司法的機構。

(二)政府為防止性侵犯未成年,還有別的工作要做,可由政府其他部門(如社會服務、醫療等)去做,也可以支持非政府團體去做。

(三)社會當然也關注醫治受害者的創傷,使他能擺脫陰影,過正常的生活。

(四)犯事者也有他的權利。他可以找律師為他辯護;在未定罪前他的名譽該得到保護;他應得到公正的判決;刑期的懲罰,但也該起醫治的作用,使他重新做個為社會有用的人。

我們且把劉嘉兒案件和原則對照一下。

(一)將犯事者繩之於法基本上是執法、司法機構的責任。當然市民也該合作幫助,但每人的責任不同。不少國家豁免夫妻、父子彼此告發;所有國家都豁免律師揭露被告的秘密;不少國家也豁免醫生;了解宗教的會了解告解的「保密權」,我們堅持神父向主教訴心聲所說的,該同樣有「保密權」,這是基於誠信的重要,誠信是社會上大家和諧共處的基礎。為甚麼要犧牲家庭和宗教團體裡的誠信去替代執法、司法機構的基本任務?

在劉嘉兒案件上,有些輿論窮追教會,要許諾強制報警,但對於警方兩次沒有受理案件,卻一句譴責的話都沒有,真令人費解!

(二)防止性侵犯未成年包括很多方面的工作,尤其是教育。明愛在這方面作了出色的貢獻,「防止虐待兒童會」的工作頗受社會人士的欣賞。

如果我們徹底問一下:究竟為甚麼現代社會裡,性侵犯事件這麼多?我以為其中一個主要根由是色情氾濫。只要你是成年人,三級、四級的精神毒品隨手可以拿到。教會一向高舉貞潔的理想,甚至被人認為保守、古板;可惜在幾十年來的幾百位神父中有一位被區域法庭判決曾性侵犯少年。在那些嚴厲指責教會的人中,有多少未曾向色情文化讓步?耶穌的話今天還合用,祂曾說:「誰沒有罪,就擲第一塊石吧!」

(三)教區當局曾表示願意在醫療方面幫助事件中的受害者。該受害者在案件被判後表示終於得到了滿足,擺脫了陰影;他說因為劉不認錯(怎麼趙必成又說劉曾流淚認錯?)所以他的怒氣未消,非見劉受懲罰不休。其實,劉嘉兒被勸離棄神職,放下了他多年曾作出很多犧牲而追求的理想,也可看作相當的懲罰了(雖然胡樞機並不是為了懲罰才勸他離去。)

我懷疑某些心理學說,以報復來醫治創傷,是否算是成功。報復的心是不易滿足的,那末難道要受害者一生詛咒傷害過他的人?我以為更徹底的方法是讓受害者肯定自己的尊嚴。傷害人的人傷害自己的尊嚴,損害不到受害者的尊嚴。

(四)犯事的人能甘心自首,當然值得鼓勵。但社會維護被告的權利的一切措施也值得尊重,否則許多無辜的人會輕易被冤枉。

現代的刑事法律學強調懲罰和醫治之間該得到平衡,懲罰如能幫助犯事者重新做一個社會上有用的人,才算成功。就算肯定劉嘉兒犯過錯,他也以事實證明了他不是色情惡魔,而且在忍痛離棄神職後,已在社會上做一個有用的人。這麼多年後重翻舊案,為「平息眾怒(?)」而判以重刑,對他是否公道?對社會是否有益?

如果當年警方及時處理案件,就算判罪,受懲罰的是劉嘉兒一個人,服刑後可以重建人生。多年後的今天,重刑所打擊的是一個已努力重新做人的人,不但打擊他,也打擊他剛組成的新家庭。對他是否公道?對社會是否有益?

本人作了一些分析和反思,不只為讓教友從多方面看這複雜的事實,也為即將成立的科際小組提供一些觀點。求主給我們智慧設計一套公道的機制,來適當地處理將來不幸或會發生的案件。

陳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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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信義會回應牧師非禮案Ignatius15:51:05 03/24/05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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