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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強烈譴責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登報聯署的文件內容!


Author:
Lib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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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20:40:18 03/18/05 Fri
In reply to: Ignatius 's message, "維護家庭聯盟等不滿南華早報扭曲教會立場" on 12:52:56 02/28/05 Mon

該聯署應被強烈譴責!


//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

該牧師的上訴已成功.此句涉及嚴重欺騙行為,當受嚴勵譴責!


//性傾向歧視法是用法律懲罰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這導致不少危機:侵害對同性戀持異見的人的權利和良心自由,讓政府的手介入宗教和民間團體的自主領域,甚至造成逆向歧視及道德歧視(參以上例證)。//

//會衝擊現時學校的價值觀,不認同同性戀的觀點,以及一些不利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事實,都會被標籤為「歧視」,老師也難以推行全面的性教育。//

香港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只狹窄地適用於構成實質差別對待行為的情況.言論或意見("不認同","良心自由","學校的價值觀"/"觀點")法律上並不構成歧視.此兩句涉及嚴重的誤導!


//...同性婚姻和領養、多元化婚姻、多元性愛(濫交)和性虐待...//
//會為同性婚姻開路...//
//會造成骨牌效應,若為同性戀訂立「歧視法」,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或性喜好(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濫交等)制訂歧視法。//

以上多點犯了滑坡謬誤(1).極度不負責任!


呼籲頭腦清醒的主內教牧同工及廣大基督徒不要聯署該充滿欺騙、誤導、及謬誤的聲明!更應發起聯署譴責之!


1滑坡謬誤:有了無害的A,就可能進一步帶來有害的B,所以連A也不可以有.正確的處理是容許A,反對B.

===========================================================

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登報聯署

維護家庭聯盟呼籲教會、學校、信徒聯署《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的公開聲明。有關聲明將於報章刊登,查詢可電27684204明光社范小姐或瀏覽www.truth-light.org.hk/form/sex/sex-complaint-20050316.doc。聲明內容如下:

寬容同性戀者 =/= 鼓勵同性性行為
反對歧視同性戀者 =/= 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
同志議題仍具高度爭議性
強行立法只會分化社會、添煩添亂

性傾向歧視法與我們生活無關?請看以下實例:

- 1989年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因此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道歉信,和被逼參加同志教授的「覺醒課程」。
-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罰款五千加幣。
- 2002年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一位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報紙批評一些同性戀教材有誤導性。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他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最後更吊銷了教師牌照。
- 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的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

引言

我們明白同性戀者的掙扎,我們雖然不認同同性戀的行為及生活模式,但仍呼籲社會主動去關心同性戀者,反對不合理及惡意對待同性戀者。但對於政府正考慮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我們深表憂慮。我們認為社會應對性傾向歧視法有更深刻的反思和更全盤的考慮,不能片面重視單方面的人權,也要平衡其他人的權利,並考慮立法對社會的長遠影響。我們基本的立場是:社會應寬容同性戀者,但社會人士亦有反對同性性行為的權利;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以法律懲罰被視為「歧視」同性戀的人,認為用教育和游說解決這問題更佳。

性傾向歧視法的基本問題

1) 「立法保障某指定群體免受歧視」是特殊保護,不是人權。若「受歧視法保護」是人權,那這種保護是每個群體都應同樣享有的,然而並非每個群體都同樣享有這種保護(如被歧視的肥人)。所以,關鍵問題是,應否特別保護同性戀者,多於一般人和其他受反歧視的群體。例如:同性戀者和很多其他群體都可能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若政府不能提供數據,證明同性戀者的就業情況比其他群體惡劣,也就沒有清晰的理據在就業方面為同性戀群體(而不是其他群體)提供特殊保護。

2) 或云:「只要有一個同志受到不公平對待,就要立法禁止。」然而我們認為公平與自由是有張力的,社會中必然存在各種經濟和權力的不平等,要立法禁止所有「不平等」是危險的,因為這會無限擴張政府的權力。

3) 性傾向歧視法是用法律懲罰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這導致不少危機:侵害對同性戀持異見的人的權利和良心自由,讓政府的手介入宗教和民間團體的自主領域,甚至造成逆向歧視及道德歧視(參以上例證)。

性傾向歧視法的流弊

1) 它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它的生活方式是沒問題的,這種對社會的訊息不啻於肯定和鼓吹同性戀行為。一些同志組織的目標、價值觀和所提倡的生活方式,有極高爭議性,如同性婚姻和領養、多元化婚姻、多元性愛(濫交)和性虐待,他們有提倡的自由,但市民亦有不認同的自由。性傾向歧視法剝奪市民表達不認同的自由(如不借地方給那些同志組織),不單侵害良心自由,更是在支持同志運動倡導的性解放和家庭革命,這對香港社會必然產生深遠影響,政府不應貿然表達支持。

2) 會為同性婚姻開路,如加拿大同性婚姻的勝利就是因為法庭建基於反歧視概念的判決。無論如何,性傾向歧視法使性傾向「平等」成為官方政策,必然衝擊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

3) 執行將會有很多漏洞,因性傾向只是單憑個人的聲稱,客觀上難以驗證。還有很多灰色地帶會導致不必要的訴訟、社會分化,和增加經商的成本。

4) 會衝擊現時學校的價值觀,不認同同性戀的觀點,以及一些不利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事實,都會被標籤為「歧視」,老師也難以推行全面的性教育。學校老師現已疲於奔命,性傾向歧視法只會添煩添亂,以法律手段處理教育問題並非良策。

5) 會造成骨牌效應,若為同性戀訂立「歧視法」,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或性喜好(亂倫、孌童、獸交、姦屍、性虐[SM]、濫交等)制訂歧視法。

我們呼籲,社會人士應公平對待同性戀者,民間團體更多支援和關懷同性戀者。然而,為了避免沒充足理據的特殊保護,為了平衡其他人的權利,為了社會的長遠福祉,我們堅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維護家庭聯盟發起人:朱志豪牧師、江耀全院長、何漢榮牧師、吳思源先生、吳振智牧師、李健華牧師、周永健院長、胡志偉牧師、徐步雲先生、徐彼得牧師、徐濟時牧師、張慕皚院長、梁林天慧女士、許朝英社長、陳嘉璐醫生、陳劍雲先生、陳黔開牧師、曾錫華牧師、黃芷芳姑娘、劉國偉先生、蔡志森先生、鄭佑生博士、蕭壽華牧師、羅杰才牧師、羅錫為牧師、關啟文博士、鍾嘉樂牧師)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每日快拍,2005.3.18)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8177&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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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登報聯署文件(轉載)Liberal23:49:50 03/27/05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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