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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我的總結(總結完就走)


Author:
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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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8:12:02 07/05/04 Mon
In reply to: XOX 's message, "Re: 竧竒い┦猍跌盾?" on 17:42:04 05/04/04 Tue

舊約中的律法是就那時代而定給神的選民遵行,為要他們學習順服神得生。我們這時代的人不是死守其字面意思,而是要明白神的心,守其精義。

至於你所講的那條律例,我覺得這律法的精義是:神是忌邪的神,神的選民中不應有淫亂的事發生,要盡力制止這些事發生。若真的失敗了,也要盡自己當有的責任給補償對方。這是我們基督徒當守的。

而這律法中的細則,是針對那時的情況而定。在那時代,女性在社會上的地位極低,很多時男人在城中街上看到喜悅的女子,就會行滿足一己的獸慾。而那時代女性地位低微,女人遇到這樣的事,也只得逆來順受的。很多時,在淫亂的事情上,也只是罰女不罰男的(可參看約翰福音第八章),婦女在城中遇到姦時,有時也只會啞忍而不呼救的。所以,女子遇到這樣的事應該呼救,或許會有人幫助,免去這樣的傷害,神亦不喜歡以色列中有淫亂和暴的事。
之後聖經也說,女子若在田間遇到這樣的事,因為已經無人能救,所以神吩咐不能因此而難為那女子。既然神也認為這樣的情況只可刑罰那男子,不可為難女的,所以我相信在女方已失去知覺或有生命危險下而沒有求救,我相信神不會難為她。神要我們學習聽祂話來生活,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制止罪惡的發生,而非要人死。神希望我們是得生,不要作惡。

在我們現代人看,要受害的女子嫁給犯事人,對那女子很不公平,,但是你要知道,在那時代,人是多看重一個女人的貞節,丈夫日後厭棄了自己的妻子時,可能會以她沒有貞節而休她(當然也可用很多不成理由的理由),這是聖經中提到的,就是到耶穌的時代,一個義人約瑟,也曾誤以為馬利亞失了貞節而想暗暗休她,一個不義的人若要以此為借口時,可以更難為她了。所以神要那男子娶那女人並且終身不可休她,其實是給那女人的一個保障。當然,如果你用現代人的觀念想,不應因這不幸的事而給那人,因或會因此而受到更大的傷害,或那女人就算日後嫁不到好人家,寧願獨身,也不應嫁給那衰人,從我們現代人的立塲想是很正常的,但那時代的女人是很難獨立生活的,沒我們現代女性那麼自在。日後若她嫁了人,還可能一輩子給人背後議論,給丈夫嫌棄呢。基於以上的一些原因,那時代受害的女性,是願意嫁給犯事人為妻的。大衛的女兒就是一個例子,當她給同父異母的哥哥玷辱了之後,她是寧願對方娶自己,而不是完事後就厭棄自己,可想而知當時女性的情況如何。當然,如果犯事人是一個壞疍,那女子的父家可只收下犯事人的聘金而不把女兒嫁給他,免受更大傷害。但女方若願意嫁犯事人的人,犯事人就必須負這責任,娶女子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有人會覺得神為何不一次過改掉那些一直以來不對的傳統,直接把女性地位高,但你認為對著橫梗的人可以嗎?人只能一步步的去來學習。神給以色以人的律法就是按那時代的人所處的環境,使那時代的人對女性較為人道多一點,但未能一下子回到神原本定下兩性的關係,亦不易一次過要求一班橫梗(根本就不想改變)的人改變得完全回到神原初的心意,成長亦需要時間的。
神原本心意的啟示沒有停於此。到新約時代,神將祂對兩性關係原有的心意給我們知道:男、女雙方都要貞潔,不可有淫亂的事。要尊重婚姻,一夫一妻,夫妻要彼此相愛和尊重。

總括來說,這律例並非允許強暴的事,就如國家的法律不是用來允許罪惡,而是為犯事者定刑罰或為受害人作出補償,亦是要制止罪惡。神的原意是不許强姦的事,有這事發生,本已是破壞了公平,人作什麼補償,仍是有缺陷,不能說是完全公平。就如神對婚姻的心意是不可休妻另娶的,婚姻亦是一夫一妻的,但因著人性的軟弱,他們心硬,所以律法中也許他們休妻,或娶妾,(要不,是否要盡殺所有不合神心意的人,那又一次毁滅全人類了。誰又能在神面前站得住呢?)但這不是神的心意。難道神所定的休妻或娶妾之例是一條公義的法例嗎?不能這樣說,因這事因著他們心硬的行為而定的,要對當時女性較多一點保障。要完全公平、合理嘛!就是人要回到神原本的心意,愛自己所娶的妻子,終身不可休她,也不可多娶,女方也應同樣對待自己的丈夫。
我已說過,刑罰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從來罪惡所給人的傷害都不是刑罰或任何的補償所能彌補的,唯有當人能完全按著神原來的心意來生活,就不再帶給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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