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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我在生產力局的日子-系列報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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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蘇子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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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05:54:32 11/03/05 Thu 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工會宣傳及權益部部長蘇子冠 (本文的所有內容僅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工會的立場) 題目:貽笑大方的內部調查 本港的法定機構都好像擁有一套稱為「內部調查」或「內部聆訊」之類的機制,主要是因應一些涉及機構重大事故的人為失誤,而展開的閉門式調查及聆訊會議。至於調查小組的人員,大體都是由有關機構的最高管理層或在架構上具監察職能的委員會等成員所組成。 一般來說,這種內部調查或聆訊,從籌組成員的準則和調查經過,到取證過程和結論根據,以至於上訴機制和上訴準則,都可以閉門做車、都可以黑箱作業,透明度相常低,外人每每對此都不能加以置喙,以致調查人員往往可以包庇涉案高層。 一旦備受調查的事項涉及法定機構的高層或首長,而內部調查小組的成員卻又是來自有關機構的高層或相關的委員會成員,則這種由法定機構內部所進行的調查,往往可構成「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以致調查本身由開始到結果的整個過程都很容易會出現不公、偏頗,以至於「俾面派對」的情況,讓人對此難釋疑。 結果,往往被犠牲的卻是涉案的員工,這些員工既無權、又無勢,在喪失公平調查的權利之餘,許多時更因為這種內部調查或聆訊而蒙受「不白之寃」或遭到「秋後算帳」。 法定機構的內部調查或內部聆訊,可以說是有關機構對當事人判決「生、死」的最後環節,因為調查的結果代表了機構的最後決定。擁有這種至高無尚「審判及調查」權力的這種內部調查,可同時卻又多拒人於千里之外,不讓外間獨立人士介入持平。若果說法定機構的內部調查及聆訊是法例賦予機構的法定權力,那麼這種機制亦可以被解讀成讓法定機構大條道理地進行「自己人查自己人」的一柄「上方寶劍」。 這柄「上方寶劍」最近就曾在某法定機構內凌厲地出過一次鞘,這次「寶劍出鞘」是一次「劍光血影」的那種:即寶劍藏衣不常出,劍一出鞘必見血。 話說某家法定機構今年下半年出現嚴重人事糾紛,一名曾加入工會並成為工會職員的員工,遭到機構罕見的無理解僱,事後職員召開記者招待會公開一切,機構「才讓」有關員工出席一次由委員會組成的內部調查會議。可員工在獲悉調查結果時,卻發現調查程序相當草率,員工從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裡發現,由機構高層給予委員會調查小組的證供,不少都是堆砌而成及虛假不確的,而且還有嚴重瞞騙和誤導的情況存在。 員工被解僱,但由始至終他都不被告知所犯何事,甚至他出席委員會的調查聆訊時,仍然不知觸犯了這家法定機構的什麼規則,直至收到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才了解機構高層含糊地指控他干犯「故意不服從一項合法而合理的命令」。但有趣的是:機構曾在發給他的解僱信聲明中,曾清楚指出他就新工作安排所提出的不滿申訴,並不是他遭到終止合約的原因。 機構高層若以這樣的理據指控這名員工,而委員會的內部調查又無視當中的問題時,這樣對他十分不公平,即使他有充份證據證明機構高層對他的指控是子虛烏有,亦令他無法對被指控作出申辯。 如今,機構高層的言論前後矛盾,證供明顯不可信。由於該名職員身兼工會理事身份,而機構卻一直都提不出其遭解僱的原因,因此高層涉嫌排除異己的涉嫌性相當大。 其次,根據該法定機構的小組調查報告,很明顯高層是以解僱作為紀律行動,但作供的機構高層卻向委員會調查小組陳述:「除即時解僱外,解僱並無清晰程序可循。」 這句話分明是把涉案機構的紀律行動分開為「解僱」與「即時解僱」,藉此混淆是非。其實,「解僱」與「即時解僱」乃機構內紀律行動中涉及「非正式警告」、「正式書面警告」、「最後的警告信」等一系列紀律程序後的最終嚴重處分。程序清晰可見,豈能說無清晰程序可循? 又例如,該機構的管理層向調查小組陳述,機構高層與該職員多次傾談了新工作安排,他卻拒絕接受。但該名職員以行動證明了他曾嘗試接受及進行新工作及編排新工作的計劃。事實上,該名職員直至他遭到無理解僱時,一直都未因曾拒絕過高層給他的工作安排或拒絕服從上司命令而收過任何一封警告信。 簡單來說,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報告充斥著太多的疑點及問題,包括:委員會只靠面談進行調查、嚴重缺乏證據支持、管理層涉嫌刻意隱瞞和故意誤導、調查欠缺向其他重要證人取證等。報告中亦欠缺職員向調查小組陳述過遭管理層打壓的證詞記錄。由於調查報告是建基於與事實不乎的資料而寫成的,報告難以反映出事件真實的一面,亦未能達到調查的真正目的。所以,職員已去信委員會提出上訴的要求。 但是,委員會的回函卻拒絕了職員合理的上訴要求,即未就一連串疑點及問題繼續就事件進行聆訊及進一步作深入和公平的調查,僅僅片面地維持原來錯誤百出兼立場偏頗的調查結果。明顯反映出是次調查是一次嚴重的黑箱作業,事件證實法定機構可透過這種內部調查或內部聆訊的機制,對某些違規的管理層可進行涉嫌縱容和包庇的行為,而外人要介入持平亦莫可奈何。 今次某法定機構就上述事件的內部調查及內部聆訊,不僅讓涉案職員進一步「受屈」,還令該機構原本「公平」和「公正」的法定機構形象及聲譽蒙受極大損害,而且該局一向以來為大眾所認受的「公信力」亦同時掃地。 若政府一直不檢討這種法定機構的內部調查機制,則這類機構內的部份高層往往仍得以藉此進行黑箱作業和包庇容讓的「勾當」,結果公正難存,就連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都會遭到衝擊。 [ Next Thread | Previous Thread | Next Message | Previous Message ] |
| Subject | Author | Date |
| 叫羉蔨 | 芛玂 | 08:58:38 11/04/05 F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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