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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3:59:45 09/21/14 Sun
Author: No name
Subject: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In reply to: 出兵台灣不出兵釣魚台可能犯上歷史性的對戰略無知的錯誤 's message,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on 04:12:57 07/21/04 Wed

致:司法機構、HCA2203/2013 2014/9/23法庭聆訊之聆案官及各界:
吳灝豐律師,湯書記 電話28672080 傳真:28690062
商業一台「左右大局」「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及18樓c座: 23380021 23390209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交歐陽聆案官: 28250565 F25234376

切切期望法官不接受律政司為邪惡目的的操控。
(由於被告人至今仍不交抗辯書即實質放棄抗辯及反申索,應即被判敗訴;又由於被告極不誠實,向法官使用偽證,不斷操控法官等,傷害司法公義,令原告人極度恐懼痛苦,應即刻終止聆訊,及把被告人等送交刑是檢控;而且被告人至今毫無悔疚之心,因此,本原告人要求提高懲罰性索償至二十億港幣,以儆效尤,以彰司法公義。)(本文公開上網)

HCA2203/2013
原告人:李治南。
被告人:香港政府(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2014/8/11律政司吳灝峰律師來信,其已取代羅頌明處理此案。)

1. 被告人代表律政司吳灝峰律師2014/9/8來信(以下稱該來信)告知,有關HCA2203/2013於2014/9/23有一法庭聆訊。但本原告人至今未收到聆訊傳票。也許該聆訊只限於被告人,但據本原告人致電吳灝峰律師湯書記查詢,知道該聆訊是早上九點30分開庭,是歐陽聆案官,但不知在何庭,本原告人決定看公佈出庭。因為該案之前有勞潔儀、何志賢、以及勞杰民三位高等法院聆案官或各自揣摸利害,甘心直接間接的受到律政司為邪惡目的甚至使用偽證的操控,因此,本原告人期望法官於2014/9/23的聆訊,不受律政司為邪惡目的的操控。若再把原告人當傻瓜在庭上大呼鬼叫,或不斷阻本原告人發言,玩轉移視線擾亂本原告人思維,本原告將以牙還牙,望法官庭上自重。希望法官拿出正直及學問聆訊。因此,請注意下列一些概念及本原告人意見:
2. 法官沒有批准被告人選擇抗辯又藐視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的權力,也沒有說一套做一套批准被告人藐視自己法庭口頭命令的權力,而繼續聆訊。這對原告人極度不公平,是極度的精神虐待,令原告人極度痛苦,僅此即應向原告人道歉,判被告人敗訴及終止聆訊。
3. 基本常識告知我們,以虛假資料,偽證等為依據傷害他人,社會,即屬犯罪,犯法。HCA2203/2013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是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庭串謀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濫用職權作出命令即是妨礙司法公正的現行犯。其命令屬犯罪行為或結果,無法律效力。市民無需遵守及有權即時把現行犯繩之以法。何志賢聆案官明知自2013/11/15被告人選擇抗辯,未提理據向法庭申請延期42日交抗辯書,又藐視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而不要求被告人交抗辯書,是極反常的行為。其目的無他,以便自己甘受操控,依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而已。
4. 由於何志賢聆案官依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但又不能滿足律政司朝令夕改的要求,在聆訊後又改命令,而產生了律政司的申請命令,與何志賢庭上口頭命令,文件命令不符的三個版本,受操控至為明顯。因此,以該命令為衣據所再安排的聆訊對原告人極不公平,令原告人陷入長期的恐懼痛苦之中,應即刻終止。
5. 被告人代表律政司吳灝峰律師2014/9/8來信說信上列明的資料目錄是供法官聆訊時使用,其實,只不過是意圖串謀法官轉移原告人視線,操控法官判原告人敗訴而已。該些資料目錄絕不應是被告人至今選擇抗辯又藐視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的理由。由於被告人至今仍不交抗辯書即實質放棄抗辯及反申索,希望法官注意此點。
6. 由於被告人至今仍不交抗辯書即實質放棄抗辯及反申索,應即被判敗訴;又由於被告極不誠實,向法官使用偽證,不斷操控法官等,傷害司法公義,令原告人極度恐懼痛苦,應即刻終止聆訊,及把被告人等送交刑事檢控;而且被告人至今毫無悔疚之心,因此,本原告人要求提高懲罰性索償至二十億港幣,以儆效尤,以彰司法公義。

2014/9/21 HCA2203/2013原告人:李治南。


致各界:律政司長袁國強、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葉沛恩、律政司吳灝峰律師:28690062
兩岸領導及同胞、各媒體、香港特首、行會成員及召集人、立會、各政黨學者:
商業一台「左右大局」「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及18樓c座: 23380021 23390209
香港司法機構:馬道立、張舉能等香港各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何志賢聆案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謝曉暉及袁家寧大法官勞潔儀法官:
律政司長袁國強及HCA2203/2013被告人(香港政府律政司)吳灝峰律師

HCA2203/2013原告人李治南回覆律政司吳灝峰律師2014/9/8來信。
(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及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是法庭妨礙司法公正的現行犯。其命令等屬犯罪行為或結果,市民無需遵守及有權即時把現行犯繩之以法。)

HCA2203/2013
原告人:李治南。
被告人:香港政府(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2014/8/11律政司吳灝峰律師來信,其已取代羅頌明處理此案。)

1. 被告人代表律政司吳灝峰律師來信(以下稱該來信)告知,有關HCA2203/2013於2014/9/23有一法庭聆訊。但本原告人至今未收到2014/9/23的聆訊傳票。請告知原因。

2. 該來信聲稱為該聆訊提供了一些文件目錄,並允許本原告人加入文件。但該來信一直未回覆:自2013/11/15被告人選擇抗辯,未提理據申請延期42日交抗辯書,受勞潔儀聆案官代出理據批准,又為何,至今仍藐視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及未回覆被告人至今仍未交政府誓章。藐視何志賢聆案官的命令;本原告人2014/9/2給被告人「律政司長袁國強涉為邪惡目的操控法官,眾街坊大罵袁國強之娘。」及有關的信件。請問律政司長袁國強知道及支持被告人代表律政司吳灝峰律師等人的有關行為嗎?

3. 被告人代表,律政司吳灝峰律師都不相信,該來信提供的一些文件目錄的內容屬真,所以仍不交抗辯書,及政府誓章,又為何要提供呢?請告知原因。

4. 基本常識告知我們,以虛假資料,偽證等為依據傷害他人,社會,即屬犯罪,犯法。HCA2203/2013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是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庭串謀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即是妨礙司法公正的現行犯。其命令屬犯罪行為或結果,市民無需遵守及有權即時把現行犯繩之以法。

5. HCA2203/2013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是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庭串謀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的犯罪手法及事實:

何志賢聆案官明知自2013/11/15被告人選擇抗辯,未提理據申請延期42日交抗辯書,受勞潔儀聆案官代出理據批准,又藐視法庭命令不交抗辯書。何志賢聆案官在法庭不質疑被告人,及不要求被告人交抗辯書,是極反常的行為。其目的無他,以便自己甘受操控,依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而已。

由於何志賢聆案官依被告人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等人提供的偽證作出命令,但由於不能滿足律政司朝令夕改的要求,而產生了律政司的申請命令,與何志賢庭上口頭命令,文件命令不符的三個版本。
(本文詳細情況可參閱本原告人給法庭的一切資料。)
2014/9/14 HCA2203/2013原告人:李治南





致各界:兩岸領導及同胞、各媒體、香港特首、行會成員及召集人、立會、各政黨學者: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葉沛恩:電:28674494 傳真:2869 0670 2868 1068

律政司長袁國強涉為邪惡目的操控法官,眾街坊大罵袁國強之娘。
請律政司長袁國強2014/9/30前自行糾正錯誤,否則,原告人再加十億元懲罰性索償。

HCA2203/2013
原告人:李治南。
被告人:香港政府(代表被告人之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2014/8/11律政司吳灝峰律師來信,其已取代羅頌明處理此案。)

一、律政司長袁國強涉為邪惡目的操控法官,眾街坊大罵袁國強之娘。
高級政府律師羅頌明為邪惡目的甚至提供偽證操控法官,可說是個案。2014/8/11律政司吳灝峰律師來信也如此,就涉性質問題了。律政司長袁國強難辭其咎,否則,律政司的律師一個個敢這麼做嗎?請律政司長袁國強不要一而再的把市民當傻瓜,要相信市民有辨別真假的能力。市民問,既然有證據為何不交抗辯書,政府誓章?交抗辯書,政府誓章根本就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與法官等無關,為何操控串謀法官,申請法官批准不交抗辯書的命令,來轉移原告人視線?
民事法律專員葉沛恩2014/7/22來信表示接受給特首辦的投訴已跟進此事,但至今未收到其跟進之信,受到何壓力,律政司長袁國強能辭其咎嗎?
市民賣偽藥、偽商品要受刑事檢控,律政司為何可用偽證?莫不大罵袁國強之娘,大罵法官、司法界卑鄙無恥。市民皆知,「司法獨立」是為了保障司法誠實、公平、公正,不是用來保護司法串謀舞弊造假。
香港一些法官濫竽充數,怕沒飯吃,或濫權舞弊經營人脈成性,確實無恥,但律政司可自愛,無需為邪惡目的甚至以偽證操控法官,因此,把為邪惡目的甚至以偽證操控法官的責任推給法官是不公平的。
有誰敢公開支持身為律政司長袁國強涉為邪惡目的甚至以偽證操控法官?人大?香港司法機構?律師公會?律師會?美國?英國?台灣?法國?香港公民黨?民主黨?民建聯?建制派?香港市民?

二、請勿把原告人或任何市民當傻瓜。本原告人對香港司法文化做出的歷史性的轉折性的貢獻略述如下:
1. 揭發英國以法治包裝殖民統治。司法獨立是催眠市民的麻醉藥,司法舞弊的庇護傘。只有叫司法舞弊者付出嚇阻性代價,市民才能獲得司法的公平公正。
2. 揭發香港裁判法院,在法庭禁止市民以法律保護自己。法治社會市民不依靠法律保護自己,依靠甚麼呢?
3. 揭發香港裁判法院等法官素質低劣。分不清觀點、法律觀點與事實的關係等,被禁止或無權接納市民以法律保護自己。
4. 揭發法官及律政司、司法界串謀舞弊、玩弄證據認定,司法程序,及以歪曲字面解釋來歪曲事實等詭術。
5. 司法舞弊誰來制衡?已獲立法會文件證據,揭發香港並不存在三權制衡。因此,

三、請律政司長袁國強勿再當市民傻瓜要迷途知返,於2014/9/30前自行糾正錯誤,否則,原告人再加十億元懲罰性索償及追究有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1. 向本原告人及司法機構道歉,撤銷抗辯。
2. 把直接提供偽證,及向法官使用偽證之人繩之以法。

2014/9/2原告人李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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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 No name, 13:09:29 09/29/14 Mon
  • Re: 現在的中國能與老美爭一日之長短嗎? -- No name, 23:24:18 09/30/14 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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