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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11:53:46 06/25/04 Fri In reply to:
Edward
's message, "你有沒有從女性的角度去看這條律法?" on 18:56:49 06/24/04 Thu
如果從當時代的女性來說,我相信會有些受害人是願意嫁犯事人的(可參看舊約一些曾受此害的處女),基於之前我所說過的一些原因。當然,如果受害人真的不願給犯事人,女子可選擇不嫁給他,但犯事人仍要將聘金給予女子的父家。(這算是罰款吧。)當然這刑罰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從來罪惡所給人的傷害都不是刑罰所能彌補的)。若以當時的刑罰看,神吩咐處理一般罪惡的刑罰都是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手還手,以命還命。」的公平原則,不可多罰,也不可少罰,使犯事人得他應得的報應,亦不會使追討人對犯事人的報仇升級。
我想問你,你認為那罪還可以有怎樣更合理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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