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中文版簡單筆記 |
Author:
Lib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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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8:27:16 01/20/05 Thu
In reply to:
XOX
's message, "Lessson 1: Legislating anti-discrimination law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n 10:09:42 01/19/05 Wed
謝謝 XOX, 我也揍揍熱鬧.
很好的課堂,實在學到很多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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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之家及香港基督徒學會合辦 民政事務局贊助
「徘徊在教會邊緣的他者」──如何體會及輔導同志信徒的掙扎工作坊
第一節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A. 平等機會條例的位置:
平等機會條例屬條文法例(Statute), 在憲法(基本法)之下,與其他條文法例同等,並無凌駕性. 由於中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簽署國, 香港的基本法寫明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所以在公約要求下制訂的人權法間接地具有凌駕性. 人權法是平等機會條例的基礎.
B. 平等機會條例中,歧視的定義:
法律上, 歧視的定義嚴謹, 單單"看不起"不構成法律上的歧視. 簡單說要有"差別對待"才算法律上的歧視. 要構成觸犯平等機會條例的歧視行為, 要同時具備三種要素, 缺一不可:
1. 原因(Ground),
2. 應用範疇 (Application),
3. 傷害 (Detriment).
1. 受條例保障的原因只有以下三項:
性別(包括婚姻狀況、懷孕狀況)
殘疾
家庭岡位
現正考慮加入:
種族
性傾向
性傾向如何界定?
只包括:
異性戀
同性戀
雙性戀
世界各地的法律上,性傾向的定義都不包括如人獸交、孌童等 paraphilias.
2. 應用範疇只包括以下:
教育/培訓
僱傭
提供貨物及設施 (例如因為使用者的性別而拒絕租出場地)
專業資格 (例如因為申請者的性別而拒絕頒授專業資格)
會籍
以下團體/情況可獲豁免:
宗教團體 (例如教會招聘神職人員, 即使限男性, 也可獲豁免)
志願團體
慈善團體
特別措施 (例如專為少數族裔開辨的學校可只收少數族裔學生)
C. 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歷史:
1995 平等機會條例草案
1996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1996年 1至3月諮詢
2000-01立法會民政事務小組
2002 理大調查
2004 性小眾論壇成立
D. 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法理依據:
人權法
基本法
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 民意的位置:
理念上,以民意(大眾利益) 來決定應否立法保護小眾是一種謬誤.
F. 可改變的身份:
有人提出性傾向可改變, 所以是自身的選擇, 不應受保護. 但立法保護與身份可否改變無關. 例如孕婦是選擇懷孕的, 但懷孕仍然應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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