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聖經與同性戀 |
Author:
X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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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Posted: 12:12:44 11/18/04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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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
's message, "同性戀" on 21:44:08 03/24/04 Wed
聖經與同性戀
報告人:陳南州
基督教會的信仰告白之一是﹕聖經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準則。我們常引用聖經來規範基督徒的倫理行為,以聖經為判準來定義是非善惡。談同性戀時我們可以採三種方式來看聖經,第一種方式就是討論聖經裡面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一些經文,即所謂的「直接關連」的經文,第二種方式是討論聖經中可能引申出反對或接納同性戀觀點的經文,或說「間接關連」的經文。第三種方式是聖經整體的觀點。
一、「直接關連」的經文
(一)創世記十九章1-29節。有關所多瑪和蛾摩拉的這段經文,就是這一類的典型經文,通常反對同性戀的人大概會把這段經文當作是聖經譴責同性戀者相當有力的依據。可是,現在大部分的聖經詮釋家,不管是接受同性戀的人,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大都認為這段經文的重點不是在譴責同性戀,而是在指責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居民沒有善待外出的客旅,是在反對他們以性暴力對待外人。我們可以參看以西結書十六章49節這段經文論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時,作者認為他們的過錯是沒有善待困苦貧窮的人——需要幫助的人,跟同性戀此一議題無關。主耶穌在馬太十章10-15節,也談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主耶穌也是指責他們沒有善待外出的客旅。所以,引用所多瑪和娥摩拉這段記事來譴責同性戀已經證明是不正確的詮釋。
(二)論到同性性行為而常被引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利未記十八章22節、二十章13節。這兩處經文明確談到男人不可跟男人有性行為關係(這裡沒有談到女性,不是說女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在當時是被接納的,而是聖經是以男性為中心來敘述,所以沒有再談到女性),它是可厭惡的事。這段經文是屬於「聖潔條例」的一部分,它跟以色列的文化、宗教密切相關,其重點也不全是倫理方面的教導(有些部分涉及倫理,但有些則跟倫理毫無關連),譬如說利未記十九章19節談到一塊田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換句話說,根據聖潔的條例,以色列人不能穿兩種質料所織成的衣服,農夫也不能在一塊土地上撒播兩樣種子。類似這樣的教導,它的重點並不是倫理道德的。即使是有關倫理的教導,舊約中跟聖潔條例所說不可行的「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為甚麼今日我們只遵循某些規範,而不全部奉行﹖想直接引用利未記的聖潔條例來反對今日的同性戀,在倫理學上顯然也不是合宜的做法。
(三)新約方面,很多人引用哥林多前書六章9-10節、提摩太前書一章9-10節、羅馬書一章18-32節等處經文,認為同性戀是違反本性,是違背基督信仰的行為。然而,這種解釋顯然並未了解保羅所說的本性是什麼。聖經學者大都認為從保羅的作品,我們發現在他的觀念裡面人的本性有兩種解釋。一是指社會習俗,保羅把當代的社會習俗當作人的本性。比如說,保羅認為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上帝的話,因為這違反人的本性(參看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6節),在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保羅甚至說他不准女人教導人或管轄男人,女人要沈默,因為這也是女人的本分。類似這樣的教導很多,所以保羅在他的書信裡面談到人的本性時,有時其實是指社會習俗。所以,男人留長頭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講道也都不合本性。今天我們都知道這其實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當時社會習俗的影響,跟人的本性無關。另一方面,保羅講人的本性時,特別是在羅馬書中,是指人的天性,即一般我們所說的人的本性,而非社會習俗。保羅針對當時希臘、羅馬文化中的同性性行為,特別是孌童(指成熟的男人利用年輕的男童作為性的對象,藉此獲得性的經驗與滿足)提出批判。保羅之所以批判同性性行為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它違反本性,另一是它涉及異教的崇拜。前述藉孌童獲得性經驗與滿足的男人,他們大都是過異性戀生活的人,保羅譴責這種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因為這違反他們異性戀取向的本性。此外,保羅所以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他們的性對象是廟妓,即異教神廟裡面扮演著人神之間溝通媒介之角色的人,男性跟男性廟妓,女性跟女性廟妓,當然也有男性跟女性廟妓關係的性行為。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它是違背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這樣說明,到底保羅是否反對我們今天所說的同性戀就值得商榷了,因為在保羅的認知裡面,並沒有我們今日所了解的同性戀取向的人,對保羅而言,人都是異性戀。因此,想用新約中保羅的觀點來反對同性戀,可能有待更多的說明,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二、「間接關連」的經文
(一)首先我們從創造的故事來說,即創世記一至三章。有人認為:上帝創造人的時候,創造男性與女性,性關係就只能夠是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關係﹔又上帝創造的旨意包括生養眾多,而唯有男女的性關係才有可能生育繁殖,所以同性戀是不合乎上帝創造的秩序及計劃。可是,也有人持不同的了解。他們認為在創造的記事中提及上帝造男造女時所用的字言,並不是「社會性」的用語(husband and wife或man and woman),而是「生物性」的用語(male and female),所以創世記的作者的用意並不在談論人的關係,更不是婚姻關係,而是說明人類跟他們的創造主上帝之不同,人類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性別之分,要繁殖、生養眾多。此外,創世記也未說盡創造的故事,聖經清楚告訴我們有些人天生無法懷孕生產,肯定創世記中人類經由不同性別的結合而有的繁殖能力是好的,並不必然要否定其他可能性也同樣是好又有意義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創造的故事的主旨並不在於人的性關係,性關係也不是單單為了繁殖。人也藉著性行為來表達自己跟對方的情與愛。所以,想用創造的秩序來否定同性戀也有待討論。
(二)有人認為聖經中的婚姻也是兩性結合,同性戀者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符合婚姻的制度。然而也有人以為婚姻是人為法律的制度,在希伯來聖經裡面,一夫多妻或納妾的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摩西律法的反對。以何西阿書為例,聖經必未聖化兩性的婚姻制度,它所要強調的是信實、互愛。所以,想用婚姻制度來否定同性戀,也是值得商榷。
三、聖經整體的觀點
我們遵奉聖經作為倫理抉擇的準則時,我們一定要了解聖經的主旨並不在告訴我們人應當做什麼;聖經主要是告訴我們:上帝為了我們做了什麼,要讓我們認識上帝。聖經不是一本倫理手冊,我們可以打開它來找這個答案、那個答案,聖經不是這樣的一本書。聖經是在歷史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文化、社會處境裡面所寫下來的,上帝藉著這樣的記錄來向我們啟示他的本性與作為,我們必須經過詮釋才能了解聖經的真義。換句話說,直接引用聖經經文來談論我們今天的生活,是一件有待商榷的事。聖經必須經過詮釋,而詮釋又可能因為教會的傳統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我們想引用某段聖經經文來反對或接納同性戀都要非常謹慎。
當我們探討聖經中上帝啟示的真理時,我們發現聖經本身告訴我們﹕人們也可以從洞察世人的生活來獲得真理,而且人類對這方面的真理的了解還相當有限 。智慧文學告訴我們﹕聖經本身肯定有些真理不是來自特殊啟示。這告訴我們﹕人類從生活的本質和經驗所能獲得的知識,有其限制,但也其可能性﹔除了所謂的特殊啟示,人類可以從經驗獲得真理。其實這也跟本土神學一再強調的文化的神學意義非常類似,這豈不是告訴我們﹕若是我們重視聖經的整體意義,我們就不能忽視科學、理性、經驗。從此一神學了解來談同性戀時,我們若想遵奉聖經,就不能忽視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特別是敬虔、真正委身的基督徒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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